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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顾客在超市买鱼时自行打捞被刺伤,导致八级伤残,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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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04 14:23:58 打印 字号: | |

摊位无人值守

自行捞鱼遭遇意外

掌心的痛

身上的伤

是谁之过


顾客起诉超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2022年9月,王女士(化名)前往某超市购买鲈鱼时,现场没有见到工作人员,也没有打捞工具,仅有几个方形塑料漏筐,王女士遂用该塑料漏筐捞鲈鱼。在将鱼装袋过程中,不慎被鱼刺伤右手掌心,王女士见只是流出几滴血,便没有在意。


  当天晚上,王女士发现被鱼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发热现象,并感觉开始发烧,持续至第二天仍未好转,且被鱼刺的手掌已出现红肿溃烂现象,遂紧急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女士的病情是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情况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于医院的疮疡蛇伤脉管外科住院治疗84天后出院。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定王女士构成八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其在超市购买鱼时受伤,作为消费者,其健康权已受损害,遂将该超市诉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超市一方认为,王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减轻超市的责任。


法院:损害结果在生活中不常见

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可减轻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前往超市购买商品,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被告超市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被告经营的生鲜区,出售各种鱼虾类海鲜,顾客在捕捞过程中存在滑倒、被刺伤或者各类细菌感染等风险,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或者带有标明、说明正确使用方法的专业工具,现场亦需在明显位置作出警示,以防止消费者危害的发生。但被告未尽到前述义务,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同时也未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导致原告需自行捞鱼,在此过程中被鱼刺伤手掌,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告超市对原告王女士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料捞鱼过程中被鱼刺伤的可能性,其在现场未安排专人捞鱼及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寻求超市工作人员帮助。即便自行捕捞亦应提高警惕、多加小心,防止被鱼刺伤,故被告抗辩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可减轻其责任,法院予以采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鱼刺后导致的创伤弧菌感染等损害结果在生活中不属常见,故对原告的注意义务不宜过分苛责。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最后酌定,被告超市承担70%即13.9万元的责任,原告王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


法官: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也负有注意义务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当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超市还负有商品使用保障义务,超市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的商品和服务,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作为消费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预判及警惕潜在危险,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避免危害人身安全的结果发生。


  生活中,因海鲜类产品寄生虫多,接触时需小心谨慎,最好能做好防护措施。若处理时不慎被伤应当及时消毒,并认真观察创面,情况恶化或身体有其他不适应当及时就医。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