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依法探索出的新方法。通过法律规定的指定、提级执行,执行法院交互将本院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力监督,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遏制滥用执行权以及执行腐败问题。
王某宏与王某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82 民初 61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王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五日内将阻碍原告王某宏家必经之路的果树枝叶进行修剪保障道路出行通畅。
2024年1月5日,王某宏申请执行立案,大石桥市法院受理后执行于 2024 年7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联系原、被告协调未果,承办人带队两次到判决确定的地点大石桥市塔峪沟村六组对高度在2.5米以下的枝叶进行修剪,当时被执行人王某凯未在家,在办案人员站在凳子上用电锯对树枝修剪过半时,王某凯的母亲强烈阻拦推搡办案人员并踹向登高的凳子,考虑到被执行人母亲年迈且有基础病,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为避免激化矛盾,办案人员决定暂缓执行,待近期再到塔峪沟村对不超过2.5 米的枝叶进行修剪,预计再次去修剪时可以执行完毕。
交叉执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