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例指导
【以案普法】空调安装工不系绳坠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这样判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9-15 17:57:32 打印 字号: | |

 据微信公众号“广西高院”消息,2023年8月,广西柳州一名空调安装师傅不重视安全规范操作,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绳,因踩踏的防盗网陈旧性断裂,坠楼身亡。安装师傅的亲属将涉事各方诉至法院。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这一判例:死者自担七成责任,另两方承担三成责任,房主无责。


图源:视觉中国



防盗网意外断裂

安装工人坠亡


  去年8月,柳州一家制冷工程公司安排安装师傅韦尊(化名)为市民陈玉(化名)安装空调。根据制冷工程公司的要求,接单的安装师傅必须在该公司登记范围内的安装人员中挑选一名搭档共同完成安装工作。由于韦尊此前的安装搭档没有空,韦尊就邀请朋友兼老搭档、非该公司的赵周(化名)共同安装。


  赵周是柳州某制冷设备维修部的负责人,具备高空作业证以及制冷与空调作业证相关资质。


  二人在为业主陈玉拆卸旧空调时,赵周踩踏防盗网,伸手去接空调,防盗网意外发生断裂,赵周随同防盗网从8楼坠落地面身亡。


  赵周的亲属将韦尊、制冷工程公司及业主陈玉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02万余元。


  2024年3月18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制冷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制冷工程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在拆除空调高处作业过程中窗户防盗网不牢固的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私自招揽与公司无关人员进行拆除、安装空调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1款第1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制冷工程公司处以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死者自担七成主责

房主无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制冷工程公司明知安装空调至少需要两人配合才能完成,但派发工作任务时仅指定韦尊,没有另行安排其他搭档,且多次派单给韦尊,将安装辅助工作人员的选任义务放任交由韦尊自行安排,向韦尊支付包括赵周在内的共同劳务的对价,应认定韦尊、赵周为共同提供劳务一方,公司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律关系。


  赵周在拆除空调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踩在窗户防盗网上接空调连接管(铜管),而致其随防盗网一同坠落至地面。制冷工程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及时发现制止从业人员私自招揽与公司无关人员拆除安装空调的违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韦尊私自招揽与公司无关人员拆除安装空调,未对赵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行为进行提醒制止,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陈玉作为空调购买人及防盗网所有权人,不具有拆除安装空调的辅助义务,安装过程中并没有进行指示或帮助,防盗网本身不具有提供踩踏的功能,陈玉对拆除、安装空调作业不能踩踏防盗网没有提示义务,对赵周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制冷工程公司对赵周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韦尊承担10%的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赵周自行承担。


  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制冷工程公司赔偿赵周的亲属17万余元;韦尊赔偿赵周的亲属10万余元。


高处作业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这份防高空坠落“法宝”请收好
↓↓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