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的欧先生碰到一件蹊跷事儿,自己借钱给别人,对方写了借条,当欧先生等待对方将借款还清时,却发现借条上的关键内容居然凭空消失了,借款人不但没有还钱,还称对此不知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钱还能要回来吗?04:18
在二审上诉中,欧先生除了上交有张先生签名而无具体内容的借条外,还提供了2018年10月2日他在某银行的取款凭证。对于一审中法院提出的欧先生未及时对署名褪色后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行为,欧先生称是对方利用了自己对对方的信任。
二审期间,法官三次组织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开展二审调查,重点围绕欧先生提供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上的字迹是否为张先生所书写的问题展开工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杨旭东表示,因为原始借条只留存有复印件,所以造成一种法律上的认定的困难,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结果。
在法官的建议下,欧先生决定对借条上的字迹申请司法鉴定,但因缺少一定数量的检材,无法通过常规笔迹鉴定方法作出鉴定;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有关证据上褪去的字迹,会耗费更大时间、精力和费用。
最终,经过不断和鉴定机构沟通,司法鉴定部门采用了“同一性鉴定”的思路。最终确认,字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华某签名与原始借条上张先生签名均为同一人书写。
因张先生认可原始借条的真实性,也就证明了字条和还款协议确系张先生本人书写。
同时,原告欧先生提供了与被告张先生之间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原告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
最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该改判,判决张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欧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张先生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额外的鉴定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受到惩罚,决定对被上诉人罚款1万元。被上诉人收到处罚决定之后,没有提出异议并及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