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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执行|西市法院:“细聊”交叉执行 “化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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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6 14:22:00 打印 字号: | |

交叉执行,是指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本辖区内不同地域的法院相互交叉执行案件。具体而言,甲地的案件可以由乙地法院执行,乙地的案件则可以由甲地或丙地法院执行。这种执行方式的核心在于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交叉执行的优势


一、交叉执行有助于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在传统的执行方式中,由于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地域联系或人际关系,导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干扰。而交叉执行通过打破地域限制,减少了这种干扰的可能性,使得执行更加公正、客观。


二、交叉执行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不同地区的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法和策略。通过交叉执行,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执行效率。


三、交叉执行还可以形成一定的声威效应,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此外,交叉执行还能够促进司法公正。通过不同地区的法院相互交叉执行案件,可以消除地域性偏见和歧视,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处理。这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交叉执行的挑战和限制


一、需要确保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案件能够顺利交接和执行。

二、需要加强对交叉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执行不当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交叉执行是做实公正与效率、强化执行内部监督制约、杜绝消极执行的重要举措,也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化解执行积案、难案的重要制度保障。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施以来,第132条规定第二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未能得到有效适用。2021年实施的该规定2020修正中,第74条第二款关于指定执行的条款亦得以保留,该条款适用的目的在于有效化解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效能,化解执行积案、难案。通过交叉执行,执行法院将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形成有力执行监督,营造了尊重法律、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