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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④|高某某虐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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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2 10:23:07 打印 字号: | |

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一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实现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应报告尽报告”,引导各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法,高质效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为李某某强奸案、杨某甲虐待案、姚某甲强奸案、高某某虐待案和四川某酒店履行报告责任案,涉及医疗、教育、住宿经营、基层政府组织等多个行业领域。



案例④:高某某虐待案——制度落实

责任到人,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甲与刘某离婚后与高某某同居。因杨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其女儿杨某乙(案发时8周岁)跟随高某某生活。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高某某多次殴打、虐待杨某乙,造成轻微伤。班主任董某某发现杨某乙行走不便,经仔细查看发现其腿部烫伤且全身多处陈旧性伤痕。董某某认为杨某乙可能遭受侵害,遂按强制报告要求,将该情况报告所在学校,学校立即报告至教育部门及乡政府,乡政法委员韩某某随即报案。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26日,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实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数字赋能畅通报告途径。为有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华龙区组建了由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乡(办)政法委员为主体的强制报告联络员队伍。联络员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监督制度落实。同时,检察机关研发上线“强制报告e平台”,便于联络员进行线索报告、转介处置、保护救助等工作。本案中,乡政法委员韩某某即是通过“强制报告e平台”报告杨某乙疑似遭受侵害情况。线索经平台自动转介。各部门联络员看到平台信息后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此外,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该区将e平台线索举报二维码张贴在酒店、KTV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场所和社区、学校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区域,通过手机扫码即可随时举报相关问题。该平台运行两个月,已收到强制报告线索90余条,立案4件,联合帮扶救助37人次。


检察办案人员实地看望慰问受害未成年人


  (二)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案发后,杨某甲不愿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而杨某乙时年仅八岁,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检察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法定“被害人没有告诉能力”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23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间,鉴于杨某甲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征求杨某乙本人及其生母刘某意见,办案机关指导杨某甲签署变更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将杨某乙交由刘某抚养。目前,杨某乙已跟随刘某到外地居住,生活、学习恢复正常。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座谈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络员队伍


  强制报告的制度效果取决于落实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强制报告制度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各地仍须结合地区实际,构建符合本地情况的具体落实机制。本案中,发案地区建立的强制报告联络员机制,就是一项务实举措,保证了制度落实过程中责任到人、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伤害后往往不敢、不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对未成年人异常情况的敏感性,及时发现报告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情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虐待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公诉案件办理。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