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
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域外法查明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丰富域外法查明实践、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
全面审查原被告双方法律意见书
准确查明英国合同法上有关默示条款等规定
——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港生某公司与英国维某公司签订《分销协议》约定,生某公司以维某公司名义就AlignRT产品(放射治疗患者定位系统)向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维某公司授权生某公司在中国范围内销售该产品;如果分销商未在当年度购买最低价值50万美元的产品,则维某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同争议适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后维某公司以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购买产品的价值不足50万美元、违反《分销协议》约定为由,宣布终止《分销协议》。生某公司认为其在2020年度所购买产品的价值超过了《分销协议》约定的最低价值,且在第一年度届满后的两个月内维某公司继续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与生某公司交易,应视为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协议的权利,维某公司单方终止分销协议给生某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诉请维某公司赔偿因拒绝履行《分销协议》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如继续履行可得的预期利润。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英国某大律师出具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查明报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对两份查明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终采信了维某公司提供的英国法律查明报告。该院认为,首先,根据维某公司提供的查明报告所载明的判例规则,当合同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不一致时,则不存在法院适用默示条款填补合同漏洞的空间。在《分销协议》已对“最低价值”的含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生某公司主张可适用英国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并基于商业目的将生某公司购买的附件6以外的其他产品价值计入“最低价值”,缺乏法律依据。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所购附件6中的产品未达到50万美元的标准,维某公司依约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其次,根据英国法院相关判例规则,守约方默示放弃合同终止权利应有明确行为及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合同的权利。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生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了法律查明报告,就多个争议焦点提供了观点相左的法律资料。查明报告中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以及英国法学著作如《奇蒂论合同法》等,其中判例涵盖合同默示条款的解释、合同终止权利的放弃、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免责条款等多项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法律意见书无论是由域外法查明中心或外国律师出具,其性质均为关于外国法律的专家证言,应交由当事人质证。第二,在外国判例法数量庞大,双方当事人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异议且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提供法律内容及相关辅助学术资料、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说明等,经过综合分析、比较、甄选,最终对域外法律的内容作出认定,不能以当事人存在异议为由而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对于提升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案号】(2021)粤01民初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