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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扼住网络犯罪技术“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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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3 15:40: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及证据审查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以有效应对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困境。

  随着网络技术的迭代升级,信息网络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手段不断翻新、危害更加深远。以电信网络诈骗、涉虚拟货币犯罪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具备突出的链条性、跨地域性、涉众性特征,引发了犯罪管辖争议、增加了犯罪取证难度与证据审查难题。与此同时,很多犯罪分子还利用技术手段淡化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联,试图逃脱法网、逃避制裁,最终影响信息网络犯罪的治理成效。

  基于网络空间不确定的技术风险和复杂化的犯罪形势,当务之急是将技术元素纳入法治,以法治确立规范性标准,以技术应对犯罪手段的多元变化,确立“法治+技术”共治逻辑。《意见》即以此为逻辑起点,对信息网络犯罪的管辖、取证及证据审查等作出了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调整,提升了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司法效能。

  一是泛在“连接点”破解立案难。《意见》基于信息网络犯罪鲜明的链条性特征,加强对上中下游犯罪的全链条、全流程打击,进一步规范了犯罪地的认定,扩大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的立案管辖范围,明确“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均可立案管辖。这种泛在“连接点”的确立,契合了信息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特征,弥补了传统犯罪立案管辖的制度短板。同时,为避免泛在“连接点”带来的程序性冲突,《意见》明确了分案处理机制,在保证诉讼质效,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可以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分案审理。

  二是新型取证规则化解取证难。电子证据是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最佳证据,《意见》全面接纳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进一步优化了电子证据取证规则。为了提升取证效能,明确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共享电子数据,实现跨地域调取电子证据。为了确保跨地域调取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意见》要求办案机关通过核验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及调证法律文书编号是否与证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此外,《意见》还规定了远程询(讯)问规则,避免因跨地域侦查而导致信息网络犯罪陷入“久侦不决”的困境。

  三是涉案财产分类甄别消解处置难。由于信息网络犯罪往往涉众多、涉案财产成分复杂,因而涉案财产处置成为这类犯罪的一大难点。《意见》基于产权平等保护及善意文明司法理念,一方面要求加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另一方面要求查明涉案财产来源、财物性质、权属情况等,做到“先确权后处置”,避免涉案财产因未确权而被“一刀切”地处置,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信息网络犯罪治理需法律与技术协力,《意见》深刻总结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经验教训,将司法实务部门长期探索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有益经验上升为司法规则,并进一步转化为治理效能。《意见》所确立的泛在“连接点”管辖规则、新型证据取证规则及涉案财产分类甄别处置规则,将法律规范与技术规则深度融合,从技术源头堵截了涉案信息网络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处罚的行为,也以法治手段扼住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命脉”。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