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玮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界分在民事司法中初步实现
发布时间:2022-09-02 16: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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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随后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对改革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和操作规程进行了规定。这一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的重要一环,其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殊值重视。根据《授权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本项改革进行了中期报告。从周强院长的中期报告可以看到,此次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从笔者熟悉的民事司法领域来看,认为改革试点的最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调整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使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初步定型。长期以来,我国民事审判主要以案件标的金额作为级别管辖标准。由于在二审和再审中都实行复审制,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上并无本质区别,导致我国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严重趋同,使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本质上呈现长方形样态,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大差异只在于标的金额。试点后,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通过上调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的额标准完成了民事案件初审管辖的下沉,同时,《试点办法》又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民事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的规定,明确由高级法院主要承担再审纠错职能,从而基本形成了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监督指导的明确职能分野,我国民事司法呈现出金字塔型结构的雏形。二是健全完善了提级管辖、再审申请审查制度,强化了高级别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等审级监督职能。《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案件类型和工作程序,也规定了最高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条件和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从试点实施情况看,试点法院根据《试点办法》,积极开展提级管辖工作,提级管辖案件数量较试点前大幅增长,涉及数据权利确权、网络不正当竞争、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合同效力等新型法律问题,中、高级法院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同时,最高法院案件结构不断优化,重大典型案件的比例不断提高,裁判的指导性更加突出,为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明确标准指引和有益参考。可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再只是超大标的额案件的审理法院,而是根据各自审级职能,更多地承担了不同类型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其中高级法院主要承担一般性的再审纠错,最高法院则主要聚焦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构建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与高级别法院审级监督职能定位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清晰界分。可以说,没有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高级别法院就没有充足的空间和精力发挥审级监督职能;而高级别法院行使审级监督职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金字塔型的法院案件结构就无法真正落实。因此,我们不仅应当看到,本轮改革试点基于各级法院不同的审级职能定位,优化调整了各级法院的案件数量和结构,有效推动绝大多数纠纷在基层、中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结,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间实质性解决;更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同时,高级别法院正在离开以往案件审理的舒适区,逐步承担并加强统一法律适用的崭新职能。试点后,高级别法院需要首先衡量案件是否具有法律统一的价值,进而在审理过程中,全面综合体系化地确定法律的适用方法,做出的裁判不仅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对相关行业甚至全社会树立行为规范。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从价值层面看,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形成政策、统一法制上的积极作用。通过民事司法裁判既化解矛盾,又明晰规则,进而将纠纷防范未然,实现社会治理;从效率层面看,有利于提升同一案件在不同审级的审理效率。根据不同审级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审理重点,因势利导,调动人力、程序等各种资源解决不同的问题,从而在整体上盘活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从专业层面看,再次强调凸显了司法裁判作为法院职能的重要意义,突出了审判业务之于司法机关的紧密联系,明晰了各级法院审判职能和案件审理权限,从而增加了不同级别司法机关的专业性。当然,由于本轮改革试点尚不足一年,许多制度创新也仍在探索阶段,改革成效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轮的改革试点绝不仅仅是对不同层级法院案件数量的简单重分配,而是在更深层次上通过案件调整实现司法体制的结构优化。试点期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开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的修改工作,因此,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最终如何确定,还应当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等程序参与者的声音,赋予其对案件重要性和法律争议点表达意见的权利,吸纳地方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中的法制部门、行业组织等规则制定者的经验,帮助高级别法院完成从个案裁判者到法律统一者的角色转变。此外,改革试点也不是某个具体部门或行业的实体创新,在提级管辖或再审裁判的个案经验基础上,还应当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案件的提级管辖和再审申请审查的制度规则,以规制权力的恣意裁量。同时,为保障下级法院落实解决纠纷职能,不能单靠“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还需要在资源配置上加强供给,适当增加基层法院的财政预算,扩大其人员编制。未来的一年,既是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也是修法的启动之年。我们相信,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吸纳更多主体的参与,形成更加有效的规则,辅以充分有力的保障,改革试点才能够顺利完成,法律修改才能够稳步推进,四级法院才能有清晰的审级职能界分,尤其是高级别法院在法律统一上的职能,才能够制度化体系化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