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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宣传周 | 鲅鱼圈法院:碧海放蛰苗,法槌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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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08 10:57: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协同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科、海警局、区渔业渔政渔船管理局,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鲅鱼圈望海办事处珍珠湾渔港外海域投放海蜇苗350余万粒,以实际行动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7日凌晨0时许,营口海警鲅鱼圈工作站发现辽锦渔某号等三艘渔船在望海船坞附近停泊点卸货,船上人员随即驾船逃离,执法员在码头迅速控制陆地涉案人员,查获渔获物共计3115公斤,并于当场组织变卖。经核查,被告人刘某组织辽锦渔某号七艘渔船于6月5日-6日在北纬40度30分、东经12度50分,附近海域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并组织陆地人员收购所捕捞八爪鱼。涉及该案的渔获物均为八爪鱼,共计2465公斤。经鲅鱼圈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八爪鱼单位价格为每公斤42元,总价值为10353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人刘某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在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恢复生态、根据案值,放流适合本海域特征的水产幼苗;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向营口市鲅鱼圈区渔业协会缴纳了生态补偿金103530元人民币。

     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本案后,认为2021年6月5日-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禁渔期组织辽锦渔某号等七艘渔船在北纬40度30分、东经12度50分附近海域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捕获八爪鱼2465公斤。2021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到营口海警鲅鱼圈工作站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鲅鱼圈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八爪鱼总价值为103530元人民币。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活动,减少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鲅鱼圈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340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缴获的水产品变卖款人民币98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偿道歉。

     诉讼期间,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1月17日已向营口市鲅鱼圈区渔业协会自愿缴纳了生态补偿金103530元人民币。渔业部门根据当地的气候和洋流条件,选定2022年5月30日在鲅鱼圈珍珠湾渔港外海域增值放流价值不低于103530元人民币的适于该海域繁殖生长的水蛰苗,相关部门人员到投放点亲自参加了整个放流过程并亲手投放了水蛰苗。

     今后,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持续发力,力求以法治的力量守护辖区绿水青山、留住辖区蓝天白云,为营口市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