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犯诈骗罪的被告人黄某进行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被害人彭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周某并向其预购买500只体温枪,同时向其预付3万元。周某随即联系朋友尤某帮联系卖家,并将3万元支付给尤某。随后尤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体温枪事宜,并将2万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支付。被告人黄某在明知自己无法提供体温枪的情况下,收取尤某向其支付的2万元并将其挥霍。
因一直未收到货,经被害人彭某多次催讨情况下,尤某将剩余1万元向被害人彭某返还,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赔偿了2万元给被害人彭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且被告人黄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