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司授权,私自雕刻公司印章并多次使用,致使公司利益受损。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被告人崔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调查,被告人崔某在介绍惠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法院拍卖的三宗土地过程中,为了方便办理土地过户相关手续,在未得到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雕刻该公司印章并多次使用。后因崔某未将公司支付的土地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张某将该公司及崔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张某诉崔某及该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崔某为拖延诉讼时间,在未告知该投资公司的情况下,使用其伪造的公司印章私自代表公司应诉,致使该投资公司败诉,并承担巨额债务,其相关资产被查封、拍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