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20时左右,柳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沿临湘某路段行驶时,因疏忽大意,与前方由吕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吕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临湘交警大队认定,柳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车距,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柳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柳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柳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柳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柳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调查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