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车辆停放在车库后被雨水浸泡,法院认为暴雨并非均属于不可抗力,某物业公司管理措施不力系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业主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最终依法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车损的80%。
法院查明,董某是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4月,董某因外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由于遭逢暴雨天气,而车库地势较低,积水严重,致使该车辆座位以下均被水浸泡,被浸泡的零部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董某先后两次维修车辆花费共计9000元。此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完全有条件在暴雨来临前做好小区车库的防洪排水措施工作,从而避免董某车库中车辆的损坏。董某车辆被车库积水浸泡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属于不可抗力。某物业公司因其管理措施不力导致董某车库积水的过错行为,与车辆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系事故发生的主因,应承担车损的80%,即7200元。董某自身亦有过错,酌定董某自行承担车损的20%即18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但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需考虑是否存在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素,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状态,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
具体在本案中,暴雨天气可以预见,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暴雨造成的影响也是能够减小到最低程度的,甚至可以避免造成损失。然而,某物业公司明知车库位于地势低洼之地,有被水浸泡的风险,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董某车辆被车库积水浸泡,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故不属于不可抗力,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