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卢某某(女)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某与卢某某为夫妻关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王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某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某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区残联共同走访卢某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区残联对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后,区残联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卢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残联曾为其发放残疾人证。现残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服务职责,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王某某对卢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离卢某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三)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