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2日,本院受理了辽宁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由于2021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某支行的175万元存款进行冻结。
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笔冻结资金。由于北京正值疫情期间,线上委托已不受理,申请人又十分着急。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本院经研究决定,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指派专人赴北京对该笔资金进行线下扣划。
执行法官到了北京,即刻赶赴银行,将钱款顺利扣划至法院账户后立即返回。此时被执行人提出利息计算有误,并提出异议。为使胜诉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本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第一时间将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共计140万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从立案到发放执行款仅用10天时间,用执行的速度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于是有了当事人的致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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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营口中院将进一步把“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工作理念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扎实做好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工作,做到善意、文明、优质、高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