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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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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2-04-19 09:20:38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术截肢,向某康复器具公司购买假肢产品。2016年4月25日,双方签署《产品配置单》,约定由某康复器具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假肢产品,并根据王某某的个人适应性提供修正装配方案以及终生免费调整、保养、维修等专业技术服务。某康复器具公司根据王某某情况先为其装配了临时假肢,王某某支付相应价款8000元。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因左下肢残端溃烂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2725.42元。王某某称其安装假肢后不到十天出现溃疡,向某康复器具公司业务员反映情况,对方称需磨合,慢慢会好,故未及时入院治疗。王某某起诉请求某康复器具公司赔偿其购买假肢费用8000元、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11500元、护理费17400元、交通费2000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复器具公司未向王某某提供足够的假肢佩戴指导和跟踪服务,导致王某某在使用假肢的过程中出现残端溃烂的损害后果,应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某康复器具公司退还王某某假肢款8000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11500元、营养费5750元、交通费500元。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残疾辅助器具对残疾人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残疾辅助器具的质量是否合格,以及能否安全有效地使用,与辅助器具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残疾辅助器具产品除了具有物的属性外,还包含服务属性,任何一项属性存在缺陷都有可能对使用者造成损害。本案确立了残疾辅助器具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即残疾辅助器具的经营者在向购买人出售产品后,除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外,还应根据产品性能及合同约定,为购买人提供装配、调整、使用指导、训练、查访等售后服务,若因服务缺失导致购买人产生人身损害,经营者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