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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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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19 09:08:56 打印 字号: | |

 

  一、简要案情

  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上述服务,并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官网词条却相对靠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客户引流,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某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名称权。乙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营销,必然会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已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作为案涉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外开展付费广告业务,其对甲公司关键词设置的审查义务,应高于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某虎公司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客观上对案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甲公司、某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6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本案立足于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通过揭示竞价排名广告的商业逻辑,明确他人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同时,本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厘定,敦促其利用技术优势实质性审查“竞价排名”关键词的权属情况等,对制约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