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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女儿汇款80余万,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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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11 09:13:01 打印 字号: | |

  父亲汇款80余万元

  对女儿的生活、创业等方面予以支持

  这笔“爱的付出”

  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父亲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2006年,老张与前妻协议离婚后,女儿小花(化名)便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而老张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费。

  大学读书期间,老张对小花的要求也是有求必应,就想着能弥补一点是一点。

  大学刚毕业时,小花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时常和父亲诉苦。恰逢老张房屋被拆迁并收到拆迁款,顾念亲情,也希望女儿在事业上有所作为,所以对小花生活、创业等方面予以支持。

  前后,老张向小花共汇款45次合计95160元,用于女儿的日常生活消费,另外还帮小花支付了购车首付、缴纳购置税和偿还车贷等合计259000元,分五次转账447000元赞助小花与男友合作开公司。

  可是,没想到不久后老张失业又生病,再加上房子装修等经济压力,身上背负的债越来越多。

  2019年年底,老张向小花催讨上述款项,均遭到果断拒绝,双方为此争吵,父女关系越闹越僵。在“还”给父亲40000元之后,小花更是彻底失去联系,无奈之下老张将亲生女儿告上法院。

  80余万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款?

  老张认为,他对女儿在生活、购车、创业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项来源于住房及厂房拆迁,是失去生产资料后政府给予的补助,也是后半生的养老钱,所有款项应属借款,在其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时女儿应予以归还。

  小花辩称,作为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互相进行经济上的帮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项应属赠与款。自己与老张也没有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贷关系的存在应该由老张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系父女关系,对案涉款项金额及用途均无异议。对于款项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老张没有明确所有款项为赠与款,小花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公平等因素,虽然父母给予子女抚养费是人之常情,但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有抚养义务,给子女出资买车、创业更不在义务范围之内。本案中,老张提供买车、创业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帮助的性质,故老张给女儿的95160元生活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买车、创业款等共计706000元应认定为借款,应予以返还。在女儿小花已归还40000元的基础上,安吉法院一审判决其归还借款666000元。

  近日,湖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的话题在社会上有很多,诸如:“父母有没有义务替儿女带孩子”“父母有没有义务给孩子买房”“父母有没有义务替子女还债”……那么,父母养孩子的义务界限究竟在哪里?

  “父母给子女花钱,是理所当然的吗?”对此,法官作出专业解答。

  一、父母抚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的抚养义务止于子女年满十八”是一种社会常识,但子女成年了,父母遂不再抚养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对少见,一方面是源于父母对孩子的宠爱,一方面也因为部分青年缺乏自立的能力,但这不等于父母应该抚养子女直至其具备独自生存的能力。

  二、父母和子女往来的款项性质如何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应该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表明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个案判决下的社会意义和效果

  法律是一架天平,挑剔的标准衡量着每一件事物;生命和爱也像天平,幸福就藏在微妙的平衡里。每个人都具有独特且独立的身份,学校里、朋友间、工作中……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都存在天然的义务界限。

  在中国现实国情下,父母为子女无偿付出,是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父母的付出并不当然地都是义务,都是赠与。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