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走进该区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区某小区,采取社区法庭方式,公开 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案件。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胡某某3200元,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侵权人当场履行。
凌晨时分高空坠下砖块和铁块
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家住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区某小区的胡某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家在一楼的他查看后发现,家中的下沉式阳台阳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坠物,砸穿了阳光玻璃棚两处,砸坏花盆三个。经过进一步仔细查看,胡某某于当晚发现了两件高空坠物:一块砖头和一块斧头状铁块。
当日,胡某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同单元的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坚持只承担砖块砸坏的其中一处玻璃,拒绝赔偿斧头状铁块造成的损失。8月30日,由于暴雨浸灌进阳台,胡某某家中一木桌遭水浸泡变形发生财产损失,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该单元业主全部起诉至双流区法院,要求赔偿其玻璃顶棚修复、花盆、木桌及保洁费等损失共计5800元。
法院审理抽丝剥茧厘清各方责任
双流区法院查明,在公安机关2020年8月30日《接(报)处警登记表》中,罗某已经自认家中房屋前段时间因违建拆除,可能砖头是从其家中掉落,且愿意承担胡某某玻璃房顶因砖头掉落造成的损失;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胡某某本人陈述意见相互印证,事发时仅有一声巨响,这排除了砖头与斧头状铁块先后落下的可能;根据拆除违章建筑的记录,罗某家中在2020年7月22日拆除违章建筑,其家中遗留有砖块或是其他铁质物品未及时清理,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根据举证责任划分规则,在胡某某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要求时,罗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来证明其尽到相应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没有抛掷物品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对于胡某某所主张的损失,双流区法院根据损害物品的实际价格情况酌情支持3200元,但对于木桌损失及保洁费,由于木桌损失系事发后第二日顶棚浸灌所致,该木桌并非固定不能搬动,胡某某完全可以在事发后避免扩大损失,对木桌损失,胡某某负有全部责任,故不予支持,保洁费没有举证真实发生,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家中财物因高空坠落物品导致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确认。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因其危害性大,为法律旗帜鲜明禁止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判决罗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非由该单元业主进行分摊补偿。最终,双流区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罗某赔偿胡某某3200元,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审理并判决的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虽不大,但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矫正了被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在承担责任方式时打击面过大、有违归责基本法理的弊端,而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
本案承办法官的基本审理思路也是如此,在现场勘验后,综合全案证据,运用正确举证责任划分方式,认为罗某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单元的其他业主分摊。但同时,承办法官也注意到胡某某关于木桌的赔偿主张,属于其自身没有及时止损导致,故没有支持,这也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