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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的债,妻子该一起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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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9 14:38:56 打印 字号: | |

  丈夫欠的债,妻子该一起还吗?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的该院首例借贷纠纷,依法判决借款人周某及其妻子刘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借款逾期未能还清本息

  2019年5月15日,周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 6 个月,月利率为 1.5%即4500元,每月15日为付息日,如逾期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七加收违约金。周某以自己的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违约金或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次日,杨某向周某的汽车销售公司账户转款30万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周某的妻子刘某多次向杨某转款利息及部分本金共计7万余元;2020年11月至12月,周某两次向杨某转款利息及部分本金共2万余元,夫妻俩先后还款共计10.25万元。但是,本该在2019年11月15日前还清的全部借款本息,逾期一年还迟迟未还完,杨某遂将周某及其妻子刘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庭。

  法庭上,周某的妻子刘某辩称:自己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案涉借款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

  龙泉驿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主张案涉借款系周某与周某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周某的妻子刘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原告杨某提供的还款记录证实,案涉款项出借后周某的妻子刘某多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某已完成其作为债权人所认知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被告周某的妻子刘某抗辩其对借款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应对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被告周某的妻子刘某未举证反驳原告主张,也未能对共同还款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共同债务。重新核定利息和违约金

  关于本案的借款本息和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借期期限内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符合当时规定,但根据新规,2020年8月20日起的借款利息,应以2020年8月的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进行核算,原、被告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对于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当以年利率24%核算。

  关于具体起算时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告提供借款,案涉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2019年5月16日,借款利息起算时间为款项交付次日即2019年5月17日。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被告未按期支付2019年7月的借款利息,则2019年7月16日为逾期还款之日。在核算时,被告还款存在超过当期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的部分,应当用于折抵借款本金。经核算,截至2020年12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6906元和此前借款利息和违约金20711元。2020年12月29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周某妻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共计276906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判决涉案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