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1月29日,记者从泾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8万余元。
2020年3月31日,未获取相应驾驶资格的朱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林某两人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向朱某某追偿以上垫付费用。
庭审中,朱某某辩称,其实际上具备驾驶技能,只是未及时将原C1、E驾驶证变更为C1、D,并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进行释明,所以要求追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的,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款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朱某某辩称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驾驶机动车需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是相关行政法规明文规定,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不得驾驶其所对应类型的车辆。因此,该案中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后,要求朱某某返还已垫付的保险赔偿款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成为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的,即使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也可以无条件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
(通讯员 沈梦馨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