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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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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25 15:53:25 打印 字号: | |


2020年9月20日,营口市西市区法院集中宣判一起涉黑案件,对被告人刘某宇等十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件由西市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徐妍担任主审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宇以金融公司租住的办公场所为依托,非法放贷,先后纠集被告人任某、宋某、赵某岩等社会闲散人员,并通过任某等人逐渐扩大组织成员,安排任某负责外访,安排宋某、赵某岩、任某、刘某葆、韩某龙、陈某龙、修某川等人非法催债讨债等工作,有组织、有分工地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逐渐发展成为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人数众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刘某宇为组织者、领导者,组织、策划、领导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任某、宋某、赵某岩为积极参加的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龙、修某川、刘某葆、韩某龙等人为一般参加人员。该组织成员均服从刘某宇的安排指挥。该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黑社会犯罪集团采用非法放贷、强立债权,不择手段地非法讨债,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并用于给该组织成员支付报酬、逢年过节的福利、平时聚会吃喝、给王某平支付赔偿款、给赵某岩聘请律师和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给赵某岩存钱;平时给各组织成员配备车辆用于日常讨债;向陈某龙等人支付放款孳息等。以滋扰纠缠、威逼、恐吓、辱骂、殴打、拘禁、勒索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诈骗罪、犯敲诈勒索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涉黑案件的宣判,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西市区法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进一步扩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来源: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