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营口法院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不等不靠,千方百计克服疫情防控常态化对案件开庭的影响,力争实现“六清”工作目标。市中院积极协调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利用外提被告与在看守所新建简易法庭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组织辖区基层法院在6月集中开庭审理7件涉黑涉恶案件,涉案被告人达63人。
6月30日,除当日开庭审理的一件涉恶案件外,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老边区人民法院、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盖州市人民法院对6件涉黑涉恶涉“伞”案件集中宣判,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个罪名,共有5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一年不等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判处财产刑38人,其中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人,判处罚金刑36人,罚金额共计300余万元;判决追缴、没收、责令退赔3300余万元。
其中,盖州法院审理的郭某某、苏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郭某某利用与福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在营口地区开展“押证不押车”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二被告人成立营口车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虽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代驾服务等业务,但被告人郭某某、苏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超出经营范围、开展未经批准的“押证不押车”车辆抵押贷款项目,制定“产品大纲”,招募业务组、前台组、后勤组及财务人员,通过任意设置收费项目、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等“套路贷”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以郭某某、苏某某2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滕某、李某、崔某某等12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袁某某、张某、刘某等1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长达三年时间里,通过签订空白借款合同、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擅自拖车扣车、以暴力或软暴力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截留客户还款、骗取合作公司贷款等非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高达2400余万元,用于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在营口地区车辆贷款领域占有较大份额,实施了一系列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五百余名客户经济损失。该组织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敢维权,严重影响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营口中院高位谋划、多措并举,力推涉黑涉恶案件优质高效办理。印发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及时出台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指引、线索管理、联席会议、审执配合等相关配套文件,有力指导了疫情防控期间各院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市中院扫黑办两次到各基层法院实地督导在审案件办理情况,逐案了解办理进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召开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推进会,强调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各院在6月份以多种方式集中开庭、集中宣判,实现了涉黑涉恶案件快速审理、快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