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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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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靖宇  发布时间:2020-04-30 09:04:52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全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座谈会精神,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六保,结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享、充满创新活力、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有序发展。

2.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3.坚持保护产权、依法纠错原则,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准确适用刑事法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4.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非法经营、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经济纠纷。

5.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情形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6.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市场主体及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宽处罚效果较好的,要依法适用宽缓刑罚,最大限度地支持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适合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


7.妥善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界定产权关系,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损害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侵害民营经济主体的财产权益。

8.妥善审理公司因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产生的纠纷案件,分清当事人合同责任与公司财产的关系,尤其是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时,要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私人财产安全。

9.对涉诉民营企业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

10.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四、妥善审理破产案件,促进民企优化组合和转型升级


11.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

1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破产审判功能,通过清理僵尸企业”“空壳公司,推动建立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

13.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引导和督促扭亏无望的民营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14.根据破产案件审理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五、妥善审理涉产权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15.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依法开展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活动,对受理的涉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进行梳理,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


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障胜诉民企合法权益实现


16.加大力度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17.对涉民营企业的老案难案综合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手段,穷尽查人找物措施,逐案攻关、逐案突破,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8.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七、完善服务民企平台,建立民营企业诉讼绿色通道


19.开通涉民营企业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对于涉民企案件依法、快速办理,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在诉讼费退返等程序性事项上加速办理,切实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经营。


八、延伸司法职能,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新需求


20.及时了解民营企业司法新需求、新期待。通过走访或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了解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法院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强对司法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向有关民营企业、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开展法院、法官进民企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培训,帮助民营企业家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九、强化法治宣传,形成保护民企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21.依托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司法信息,推进司法公开,通过举办公众开放日、庭审直播活动、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及时总结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