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期限为: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期限为180天。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您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或线索,否则可能造成执行不能到位的情况。
三、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风险
如您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辖区范围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而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案件,可以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受委托法院因法定事由有终结执行的可能。
四、中止执行的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案件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五、终结执行的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人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