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示已于2018年11月28日在营口日报八版刊登)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期中介机构申报的材料,经本院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了管理人初审名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十天;各类中介机构均以拼音字母排序):
一、管理人初审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
1、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
2、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
3、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
二、管理人初审名册中的会计师事务所
1、辽宁新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辽宁信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辽宁中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辽宁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管理人初审名册中的破产清算事务所
营口东联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管理人初审名册中的联合体
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 辽宁志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示期内,如对以上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异议,可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从初审名册中予以删除。
联 系 人 :李靖宇
联系电话:15724475551
特此公告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