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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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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25 17:08:10 打印 字号: | |
  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洪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7月9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营口仲裁委员会在2013年1月10日作出裁决:大连云翔建设集团洪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云翔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震宇公司)货款5,309,937.00元及违约金等。裁决书生效后,大连云翔公司未履行到期义务,营口震宇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连云翔公司发出执行通知, 2013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大连云翔公司以一台车辆作价120万元偿还部分欠款,余款未付。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投资950万元,占大连云翔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5%股份。王某将950万元存入公司的验资后,全部予以抽逃。故本院在2014年12月30日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950万元抽逃资金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裁定生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其爱人只申报了部分财产。后因王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律法效力的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不如实申报财产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另查明,华联(营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1日书面向本院证明已将工程款在2014年8月29日之前向王某及其爱人汪某支付共计81,519,346.00元。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分六次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共计445万元。但王某收款后未向营口震宇公司履行偿还货款义务。同时查明王某还有诸多财产和资金流动。

    综上,王某属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在接到本院申报财产令后,虚假申报财产,对其名下的房屋、车辆、债权、银行存款拒绝申报。经过本院三次拘留后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在本院以拒绝申报财产对其罚款后,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在王某及其妻子汪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收到了华联(营口)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巨额工程结算款后,仍没有向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债务。严重了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导致申请执行人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更为严重的是王某为规避其法定义务,将其信用卡内资金大量套现,侵犯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王某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