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拟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机构,按自愿申报的原则及规定程序向本院技术处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审核登记。
1、依法成立,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具有良好社会声誉,无行业不良记录。
2、机构成立满三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
3、房产评估类:资质在二级以上。
4、土地评估类:在本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并通过年检的C级以上。
5、资产评估类:通过本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公告的资产评估机构。
6、工程造价机构:具备工程造价乙级以上资质,有司法鉴定工作经历的优先。
7、司法审计机构:具备AA级以上资质,有五名注册会计师,有司法审计工作经历的优先。
8、车辆损失类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类机构。
9、其他具有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相应能力和资质的机构。
申报日期自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20日止。
注:
1、以后每年的申报日期与以上相同,如无变化,不再另行公告。
2、经本院初审通过的评估机构名单,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后为下一年度本院备选机构。
联 系 人 :张 莹
联系电话:2878568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