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编制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人名册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条 本院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由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及技术处共同负责。
第三条 本院及各基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本院及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的,应当从本院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四条 入选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根据营口地区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辖区内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以及有利于促进管理人专业化和团队化等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一家律师事务所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组建联合体的形式,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以联合体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
联合体被指定为管理人的,联合体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联合体取得的管理人报酬如何分配,由联合体自行决定。联合体无论因何种原因解体,立即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六条 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在营口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拥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
1.在营口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在营口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营业,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破产清算事务所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
1.在营口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营业,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均应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
3.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的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不少于3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曾经被编入本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但无法胜任管理人职责的;
(八)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以联合体形式申报机构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得具有禁止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上述情形。
管理人名册确定后,如发现进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上述情况的,本院有权立即除名。
第九条 管理人入册评审由本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分管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及分管技术处的副院长担任主任,成员为: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技术处主任、民一庭庭长、民二庭庭长、民三庭庭长、刑一庭庭长、刑二庭庭长、立案一庭庭长、执行二庭庭长、执行三庭庭长(共11人)。评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册管理人及其等级时采取评分制,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委员会讨论对管理人的处罚、除名等事项时,采取票决制。
第十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公告:通过网络媒体发布编制管理人名册事宜的公告。
(二)通报:向营口市律师协会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报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
(三)申报: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的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
(四)验证:本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材料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备的,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未按期补正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列入破产管理人评审范围。
(五)统计:本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统计、汇总申报人的机构规模、专业经验两项的得分,并根据前述两项的总得分进行从高到低的排序。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规则对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
(七)票决: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总得分数的高低及一至二级管理人名额进行差额票决,确定初审名册和初审等级。
(八)公示:初审名册和初审等级确定后,应在营口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等级提出书面异议。
(九)通报:向营口市律师协会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报初审名册及入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等级,听取其意见。
(十)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十一)公布结果:审定后的名册将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在人民法院报、营口主流媒体上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机构管理人初评实行评分制,满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规模30分
1.1拥有10名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的,10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分,最多不超过15分;
1.2 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评2分。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合伙人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评3分,超过4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租购兼有的,最多不超过5分);
1.3 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下的,评3分;超过8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专业经验30分
除律师事务所或该机构现任专职律师被指定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后又被债权人申请变更或辞去管理人职务等情形外,律师事务所类机构管理人按照下列标准评定其专业经验得分:
2.1现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五年内担任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计2分;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成员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每件计4分。
2.2 现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五年内担任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每件计2分。
2.3 现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五年内接受委托,参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管理和营业事务的,每件计2分。
2.4 现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五年内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自行清算、并购等工作的,每件计2分;
同一律师事务所内现任律师参与或者承办同一破产案件的,不重复计算得分;担任管理人成员后被变更或辞去管理人职务的不计分;重整期间内解除委托或停止参与债务人管理和营业事务的,不计分;解除委托或停止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自行清算、并购等工作的,不计分。
本项分数合计最多不超过30分。
3.综合评价40分
此项评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所受奖惩、承办民商事案件年均数量、标的额、近5年以内承办疑难复杂、社会热点案件数量、是否从事过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等高端破产业务,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分,以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打分的平均得分,作为该律师事务所此项评价的最终得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规模30分
1.1拥有10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的,10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分,最多不超过15分;
1.2 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评2分。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合伙人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评3分,超过4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租购兼有的,最多不超过5分);
1.3 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800万元以下的,评3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专业经验30分
除会计师事务所或该机构现任专职会计师被指定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后又被债权人申请变更或辞去管理人职务等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类机构管理人按照下列标准评定其专业经验得分:
2.1现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近五年内担任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计2分;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成员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每件计4分。
2.2 现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近五年内担任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每件计2分。
2.3 现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近五年内接受委托,参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管理和营业事务的,每件计2分。
2.4 现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近五年内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自行清算、并购等工作的,每件计2分;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内现任注册会计师参与或者承办同一破产案件的,不重复计算得分;担任管理人成员后被变更或辞去管理人职务的不计分;重整期间内解除委托或停止参与债务人管理和营业事务的,不计分;解除委托或停止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自行清算、并购等工作的,不计分。
本项分数合计最多不超过30分。
3.综合评价40分
此项评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年限、所受奖惩、是否从事过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等高端破产业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分,以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打分的平均得分,作为该会计师事务所此项评价的最终得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规模30分
1.1拥有10名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证的从业人员的,10分;超过10名的,每增加1名加0.2分,最多不超过15分;
1.2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评2分。以破产清算事务所或者其合伙人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评3分,超过400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最多不超过5分(租购兼有的,最多不超过5分);
1.3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下的,评3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2.专业经验30分
除破产清算事务所或该机构现任专职会计师、律师被指定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后又被债权人申请变更或辞去管理人职务等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类机构管理人按照下列标准评定其专业经验得分:
2.1现在该机构执业的现任专职会计师、律师近五年内担任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计2分;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成员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每件计4分。
2.2 现在该机构执业的现任专职会计师、律师近五年内担任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每件计2分。
2.3现在该机构执业的现任专职会计师、律师近五年内接受委托,参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管理和营业事务的,每件计2分。
2.4现在该机构执业的现任专职会计师、律师近五年内接受委托,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自行清算、并购等工作的,每件计2分;
同一破产清算事务所内现任专职会计师、律师参与或者承办同一破产案件的,不重复计算得分;担任管理人成员后被变更或辞去管理人职务的不计分;重整期间内解除委托或停止参与债务人管理和营业事务的,不计分;解除委托或停止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自行清算、并购等工作的,不计分。
本项分数合计最多不超过30分。
3.综合评价40分
此项评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破产清算事务所近5年以内承办疑难复杂、社会热点案件数量、科研实力、是否从事过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等高端破产业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分,以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打分的平均得分,作为该破产清算事务此项评价的最终得分。
以联合体形式申报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均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市中院根据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及破产审判工作需要,推行管理人分级管理。
破产管理人名册分设一级、二级管理人。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被评定为一级管理人:
(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具备担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破产管理工作的能力。
除一级管理人以外,其余均为二级管理人。
对联合体评定等级时,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年限按组成联合体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工作年限长的确定;承接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数以及具备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数,累加计算。
第十三条 市中院根据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履职能力和定期考核结果,进行升级、降级、增补和除名的动态调整。管理人定期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