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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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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9 10:19:11 打印 字号: | |
  (本公告已于2018年7月5日在营口日报04版刊登)

为推进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并对管理人实施分级管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管理人申报条件

在营口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入册申请。其中,破产清算事务所不受前述执业三年以上的条件限制。

(一)律师事务所

拥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

在省法院司法鉴定系统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2017年度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要求AA以上。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在营口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营业,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破产清算事务所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一家律师事务所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

1.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在营口依法设立,经有权机构核准营业,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均应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

3.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不少于3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禁止申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曾经被编入本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但无法胜任管理人职责的;

(八)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以联合体形式申报机构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得具有禁止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上述情形。

管理人名册确定后,如发现进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管理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上述情况的,本院有权立即除名。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

(二)机构规模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自有场地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凭证及复印件;

3.按申报条件提供本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年收入情况及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执业能力材料

1.2013年5月1日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非诉重组、并购、改制、上市、自行清算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2. 2013年5月1日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参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管理和营业事务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3. 2013年5月1日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文章以及在专业会议上所进行的交流情况及证明材料。

4. 2013年5月1日以来所受奖惩、承办疑难复杂、社会热点案件数量、从事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等高端破产业务的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行业协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暂无行业协会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交书面承诺书。

提交的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取消参评资格;入册后经发现申报不实的,予以除名处理。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18年7月2日至7月17日按照第三条的要求向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评审

根据本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确定初审名册,同时确定管理人级别(评定标准参照本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三)公示

确定的初审名册在《营口日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

(四)复核

公示期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应将所涉社会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五)公布

经本院审定后的名册在《营口日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进行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管理人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参照本院《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联系人:李靖宇

联系电话:15724475551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