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润刚) 2017年11月1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某公司自作聪明申请鉴定非涉案章,以期质疑借条上印章不符而逃避还款责任,但是该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某公司向原告王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原告将借款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魏某账户上。2015年4月,经双方结算,100万元利息19.5万元,当天原告又向被告汇款0.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上显示收款100万、利息19.5万和汇款0.5万元共计120万,并加盖有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6年8月,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却推诿不还。无奈之下,原告于2017年4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收据上印章的真伪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收据上的“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引文与送检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后经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印章备案材料,查实被告某公司的行政、财务等印章已于2016年因更换法人上缴作废。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收据、银行转账证明及证人证言为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虽然对收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有质疑并申请印章鉴定,但被告某公司将其于2016年更换过的财务专用章取样作鉴材进行不必要的鉴定,因某公司使用的现行印章非涉案借款发生时使用的印鉴,故该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用,由此造成多支付9200元的鉴定费,被告理应自行承担。法院同时调取了被告在涉案借款发生期间使用的印章在公安机关的备案印文,与收据上的印章编号一致。因此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行使诉讼权利必须诚信为本,如实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企图以投机取巧来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终究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目的会落空,还得承担相应费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