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鲍婕) 近日,王先生将前妻朱女士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38万元,原因竟是王先生抚养了14年的“女儿”竟然与自己不存在血缘关系,通州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92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个女儿王小某,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虽然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但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原告见女儿渐渐长大,觉得与自己外貌性格迥异,故向鉴定所申请亲子鉴定,结果如晴天霹雳,原告看到“排除王先生为王小某生物学父亲”,心如刀绞,想着自己抚养了14年的“女儿”竟是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结果。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从经济上和精神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对王小某不再负有抚养义务,并且被告应赔偿原告抚养“女儿”期间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目前,通州法院已受理此案,等待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