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郭子群) 直播是网络时代背景下催生的全新演绎形式,由于直播内容多有相似性,直播平台竞争激烈,直播平台多以竞业限制条款,限制网络主播离职是否合理?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主播诉公司案件。
罗女士是某文化公司打造的网络平台女主播,在罗女士提出离职申请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中要求罗女士遵守相关竞业限制条款,否则拒绝同意罗女士离职。故罗女士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日递交离职申请,于2017年7月5日正式离开工作岗位。公司以罗女士离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违背竞业限制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8709元。
在庭审中,公司虽主张双方曾签署过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但是并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公司亦认可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主张其与罗女士未解除劳动关系,希望罗女士继续回公司工作。罗女士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条款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不能够证明其与劳动者签订过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故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拖欠罗女士的工资,共计8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