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原职工签订新合同,就按照原先条件继续用工,后因岗位调整而发生纠纷,结果被员工索要双倍工资。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原告大庆一公司支付给被告李某二倍工资20044.53元。
员工出色获续用 未签合同惹纠纷
被告李某是黑龙江省大庆市人,2012年9月18日,其与原告大庆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用工期限至2015年9月17日止。然而,劳动合同到期后,因被告李某工作比较出色,为此双方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让被告李某留在原告公司继续工作,直至2016年9月。后因员工之间存有矛盾及工作上的需要,原告公司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相应调整,并降低了其工资待遇。
知悉自己被调整工作的那一刻,被告李某当即坚决表示反对,并认为自己是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较好地胜任了工作,并且工作也非常出色,因此公司不应当调整自己的岗位,更不应该降低自己的工资待遇。后因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便一气之下离开了原告公司,并要求原告再支付其最近一年的工资。
离职索双倍工资 仲裁诉讼均支持
因无法调和,被告李某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是原告给付被告二倍工资17010元。仲裁裁决后,原告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按裁决书给付被告二倍工资17010元。
诉讼中,原告诉称,被告李某未按公司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找他人代签,导致其实际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公司没有理由不与其签订合同,而且其所在车间其他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由此可见,并非原告不与被告签订合同,而是其故意找他人代签,并以此方式索取二倍工资。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内容不实,实际上原告从未安排过被告与其签订2015年9月18日以后的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规律规定其应当向原告双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年工资。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李某一致认可被告2016年9月前一年的月工资平均为1822.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李某找他人代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签订了2015年9月18日之后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被告李某在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的时间为12个月,原告公司应支付被告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正常的工资原告公司已支付给被告李某,故原告还应支付被告李某11个月的工资,即20044.53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连线法官■
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代被告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举证责任归属哪一方。
对此,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李方春介绍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证明系被告李某找他人代签,那么原告作为公司,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其应找到是谁代签及代签人是受谁委托。而纵观全案,原告并无相关证据来佐证其主张,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此可见,用工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则要承担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后果。因此,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应该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劳动合同的审查,并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亲自签订用工合同,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企业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