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近日,老边法院受理了原告陶某与被告原某、王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陶某与被告原某于2014年6月起合伙经营,直至2017年1月散伙。结算后,被告原某为原告陶某出具了28000元的欠据,由另外三人提供担保,后原告起诉至我院。原告主张因本案中被告原某、王某系夫妻关系,故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经查实,原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6月离婚;而原告陶某与被告原某的合伙持续至2017年1月,系原某与王某离婚一年半之后,无法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盈亏情况,故原、被告仍持续的合伙期间的结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院判决由被告原某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针对此复杂案件,法官秉承客观公正、严格适用法律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审慎查明,认清了案件的事实,对案件作出了依法判决。这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