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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履行 先予执行保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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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文航  发布时间:2017-04-06 13:49:27 打印 字号: | |
  主审法官多次与被告协商变卖肉鸡并保留价款,但被告一直拒绝变卖。2017年3月30日中午12点,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高坎人民法庭庭长吕洪波带队,由法警大队政委汪忠泽等法警前往海城市一种植养殖场执行。经过6个小时的艰苦工作,终于将被告饲养的9700余公斤的肉鸡全部装车运走变卖并提存价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不能及时变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下一步的诉讼打下了良好基础。法官们的敢于担当和敬业精神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17年2月10日,原告张某利与被告尹某某签订肉鸡饲养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鸡雏、饲料、兽药,同时约定了饲养时间、回收标准及价格,现被告所饲养的肉鸡已经应该出栏,被告因与原告发生争议,拒绝出售肉鸡,并且对所饲养的肉鸡放弃管理和喂养,由原告雇佣人员管理、喂养。为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变卖被告饲养的肉食鸡,并提供了有效担保。

  案情紧急,法院在依法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后,于2017年3月30日,由主审法官高坎法庭庭长吕洪波带队,法警大队政委汪忠泽等七名法警到被告处先予执行,并征得当地海城市公安局接文派出所五名警员的协助,对被告饲养的肉食鸡实施执行。之前,主审法官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变卖肉鸡并保留价款一事,但被告一直拒绝变卖。当执行人员中午12点到达养鸡场后,发现被告并未在家,遂与被告进行联系,被告告知其不在本地。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随即果断作出决定:先行装鸡!同时,析法说理,讲清利害关系,反复劝导被告,要求其配合法院工作,并告之因拒绝卖鸡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面对法律的强制力,被告表示遵守法律,依法解决纠纷。被告来到执行现场,配合法院进行过磅检斤,一直忙到晚上6点钟,终于将被告饲养的9700余公斤的肉鸡全部装车运走,避免了因拖延卖鸡造成肉鸡死亡的重大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责任编辑:潘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