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逞逐年上升趋势,通过案件的立案环节和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案件的背后现象浮出水面。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均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通过合法的程序拖延时间,达到迟延支付或者少付赔偿金目的。
在案件立案环节,用人单位基本上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前几日提起诉讼,立案时间计算的可谓精准,不难看出其中的端倪。在通过案件的审理,其诉讼的目的更加显现出来,有必要的和无必要的程序均进行,首先经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提起民事诉讼,然后上诉,劳动关系确认后,进行工伤认定,复议,然后进行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即便当事人对工伤确认决定不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受伤职工自与用人单位产生工伤赔偿纠纷之日起,到最终获得赔偿仍可能需要二至三年的时间。如此繁琐的程序,为用人单位恶意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人为拖长赔偿时间提供了合法的口实。
上述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意识淡漠。部分劳动者因法律意识淡漠或求职心切等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为一些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负担较少。然而,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加之,工伤保险制度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一旦发生工伤赔偿案件,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恶意诉讼倾向明显。
三、立案门槛低、惩处力度小、风险获益大。用人单位以劳动关系不成立等理由提起诉讼能有效拖延时间。部分濒临破产单位以此逃避责任。而此类行为往往都符合立案要件,易立案,难甄别,且目前大多数法院往往只能判决其承担诉讼费用。用人单位能以小代价获取大收益。
四、缺乏司法解释及权威性案例指导,因劳动合同纠纷与工伤认定纠纷趋向复杂化,司法解释及权威性案例的缺乏,容易导致法官裁判尺度不一,激发当事人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不满情绪。
解决上诉问题的办法
一、赋予劳动保障部门以合同审查、备案权。建议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劳动合同,统一其格式和主要条款,同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用人部门将劳动合同递交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义务及责任,全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参保的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管力度,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严格执法。
三、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查特别程序,对单位提起的涉工伤案件,立案前进行特别审查,必要时询问劳动者,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案件,驳回起诉,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出具处罚建议书,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四、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权威性案例指导。使法官可以有法可依,有例可循,采用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尽快审理此类案件,定纷止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