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判公开
非法牟利不可取 勿走捷径酿大错
分享到:
作者:朱庆圆  发布时间:2017-03-02 09:14:17 打印 字号: | |
  2014年5月份,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政府动迁部门在对关某某经营的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某碎石土场所承包的熊岳镇某村"北山"进行动迁补偿过程中,熊岳镇政府动迁人员王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营口市某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师被告人杨某某,让其对某碎石土场动迁进行评估,杨某某在不具备矿产储量评估资质的情况下,依据关某某提供的2000年7月由辽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对某碎石土场的矿产储量说明书及企业相关手续,于2014年6月9日作出营某评字(2014)059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某碎石土场矿产储量价值人民币1497.5万元。为此关某某付给杨某某评估费人民币13万元。熊岳镇政府动迁人员马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依据此评估报告于2014年6月10日、6月11日共支付动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97.5万元。案后,动迁补偿款人民币1497.5万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政府拆迁服务中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数额达1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

  往往只是一念之间,就可能铸成大错,日常工作及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如案例中的行为,或大或小,但是性质并无差别,我们一定要克制自身,按规矩、按规则办事,切勿越过红线。
责任编辑:朱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