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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欺诈入职 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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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新发  发布时间:2017-03-01 09:16:0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只能获得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其主张其它劳动权益,不予支持。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本应享有的劳动权益。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越百年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吴某于2012年5月31日持伪造爱国将领张学良系其曾祖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超越百年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超越百年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超越百年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万元。 

  [审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项下,是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目的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该条可以得出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故吴某不符合要求超越百年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第二,二倍工资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用人单位侵害,本案如支持吴某二倍工资请求,将变相支持了吴某的非法行为,与立法宗旨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之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可以获得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本案吴某实际工作十个月,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工资标准获得十个月劳动报酬。现吴某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者欺诈入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否支持?对此,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理由如下:1.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欺诈免除用人单位义务;2.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劳动者欺诈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欺诈不会导致劳动关系无效;3.二倍工资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支付条件,并不以未签生效劳动合同为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的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劳动者通过欺诈手段骗得工作,但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者报酬,故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只是二倍工资基数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出调整。

  笔者认为,劳动者欺诈入职,已经提供实际劳动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吴某冒充爱国将领张学良的曾孙求职,诱使超越公司作出与吴某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即双方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亦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劳动者吴某实际工作十个月,故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超越公司应当参照其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吴某十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不能适用合同无效的“双返规定”,因为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不能恢复到原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种客观事实,不存在有效或无效之分。故劳动合同无效,便主张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属于劳动关系之观点不可取。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项下,是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本案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之间不可能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本案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并不存在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故其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二倍工资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用人单位侵害,本案如支持吴某二倍工资请求,将变相支持了吴某的非法行为,与立法宗旨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

  二倍工资并不是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劳动者欺诈,重则涉嫌刑事犯罪,轻亦属于民事欺诈。任何人不能从其过错中获利,本案劳动者吴某亦不能因其欺诈获利。虽然用人单位也有过错,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程度明显低于劳动者欺诈的故意,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吴某也不能获得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 劳动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体系解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可以获得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同时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现吴某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有效合同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贺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