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铁”哥们,却在电话中因一桩小事发生争吵,于是产生报复之心,在伤害朋友感情和健康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深刻的教训。近日,金刚(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4月20日晚,胡涛(化名,已判刑)与王强(化名)在打电话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胡涛对其怀恨在心,联系金刚意图教训王强。胡涛将王强约至营口市站前区某宾馆219房间,并将王强在某宾馆的消息通过短信告知金刚。当晚23时50分左右,王强与胡涛在宾馆门前发生厮打,二人厮打过程中,金刚从马路对面冲出,持刀砍伤王强后,胡涛、金刚分别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强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15年7月16日,金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金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金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金刚犯罪情节较轻,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