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在与周某办理业务时,私自留存周某的身份证,用于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李某用周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先后用该信用卡透支了3万余元,周某被银行催讨欠款才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遂向当地公安报警,并最终将李某抓获归案。
【分歧】
对本案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用他人身份证来冒充自己要办理信用卡,采取这样一种欺骗的手段来骗取银行的认可,从而达到骗卡透支的目的,进而使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骗取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且数额较大。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用权和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本案中,行为人李某以冒名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属于以信用卡为犯罪工具进行了诈骗活动,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是利用信用卡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其次,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也具有诈骗罪的一般特征,但《刑法》把信用卡诈骗作为特殊法条,当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恶意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进行透支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即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