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犯罪,这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尤其是朋友结伙外出或者酒后情况下,往往会因为一时言语不合,又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大打出手,最终伤害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或者毁坏他人财物。2015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大石桥市汤池镇某沟村村委会,只因大伙劝其上桌喝酒,便持酒瓶对参加庆典聚餐的王某、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贾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肆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寻衅滋事者的处罚,既是对行为者本人的教育、制裁,也是对整个社会的法制教育,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冲动,法律底线应在每个公民心中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