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在向唐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唐某挟持至马家,并给唐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唐某一只脚。
【分歧】
对于李某挟持他人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何种罪,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纠集第三者非法挟持唐某至马家,非法剥夺了唐某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李某虽以非法方法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但李某却为获取非法债务而对他人进行重大伤害为威胁,故应构成绑架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在的刑法理论认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的,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本案中,李某以催要赌债为由,挟持唐某至马家,便要挟唐家还钱。可知,李某所要赌债为非法债务。李某挟持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便以砍掉唐某一只脚为威胁,向唐家索要钱财,是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因此,综上所述,李某构成绑架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