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真与蒋某华200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0年7月、生育小孩蒋某斌。因蒋某华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3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4月刘某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蒋某华离婚,并主张由蒋某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蒋某华称,与刘某真分居三年多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争议焦点】:
因夫妻一方感情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支持。
【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即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蒋某华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伤害了其妻子刘某真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双方均认可分居三年多,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蒋某华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忠实义务,是引发夫妻分居生活的主因,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刘某真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