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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劳动报酬 既判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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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26 08:56:36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工人为其干活,理应支付报酬,自古以来人人都坚信着这个道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诚信也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共事的基本要求,如果不遵循这些做人的基本法则,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老赖”冯某某就尝到了这样的苦头。前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大石桥市一小区承包水暖施工期间,宫某某等7名工人经洽谈后为其做水暖上下水工程,施工结束后,欠工人工资人民币91005元。为要工资款,他们多次打电话催要过,但都以没钱为由不给工资款。后来再打电话时就不接电话,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投诉至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冯某某给付拖欠的工资款。

  大石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冯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3}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冯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之前足额支付宫某某等7人的工资共计91005元,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支付期限到期后,在冯某某仍然未能支付工资款情况下,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15年12月4日将此案有关材料移送大石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大石桥市一小区水暖施工期间,欠施工人员宫某某等7名工人工资人民币91005元。2015年12月1日,大石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到期后,被告人冯某某仍不支付。2016年1月4日,拖欠工资已全部发放。

  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在大石桥市一小区进行水暖施工期间,欠施工人员宫某某等7名工人工资款人民币91005元。2015年12月1日,大石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到期后,被告人冯某某仍不支付。2016年1月4日,拖欠工资已全部发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后能够把拖欠的工资全部发放,并自愿认罪,有悔罪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