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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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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沿泽  发布时间:2016-08-08 09:57:0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1955年3月30日出生,1970年11月份其应征入伍,1977年复员后被分配到沈阳市某拖拉机厂上班。1984年,原告调入被告处工作,任电工。2003年2月,原告离岗回家休养。被告继续为原告发工资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退休事宜产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被告辽宁某饭店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5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补偿2014年2月-12月少领10个月退休金22970元和承担为解决问题多次找相关部门产生的交通300元。

  另查,原告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2014年12月,被告按照原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即1955年3月30日,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被审核部门告知因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中出生年月(1954年2月)与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审核部门以入伍登记表上日期核定原告退休时间应为2014年2月,并按该日期核定的退休工资。被告于2014年12月为原告办理退休,原告于当月开始领取退休金2997元。退休前,原告实发工资为700元。

  【法院审判要旨】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的人事管理部门在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过程中,应具有核对员工档案材料和掌握员工基本情况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其人事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若被告尽到仔细核查的义务,理应发现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上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入伍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其办理退休。现因被告未尽核查义务,使原告本应于2014年2月退休,推迟至2014年12月,导致原告少领取9个月的退休金。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告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为2997元,扣除被告每月发放给原告的工资7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20673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问题,因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某饭店支付原告李某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退休金差额20673元。

  【评析】

  当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时,该如何认定?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沈阳皇姑法院
责任编辑:李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