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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家暴案件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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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亚南  发布时间:2016-04-14 15:13:38 打印 字号: | |
  自去年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家暴案件引入专家证人参与诉讼后,今年3月1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时,也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参与诉讼。一时间,专家证人制度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

  记者:在涉家暴案件中为什么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卞建林:在涉家暴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法官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借助专家证人来弥补法官认识能力之不足。陪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解决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通过引入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做陪审员来完善对案件的处理。只有陪审员是不够的,专家证人制度与陪审员并不矛盾,相辅相成。

  第二,证据的展示需要专家证人。涉家暴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以以暴制暴杀人案为例,表面看起来情节特别严重,加害者是女性在男性身上连砍数十刀,而且有的在事后还伴有毁尸灭迹消除证据的行为,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往往事出有因,或者情有可原,这些都需要证据来呈现,需要专家证人的协助才能揭示。

  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家暴案件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第一,家暴行为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内,以暴制暴往往发生在经受长期的家暴后忍无可忍之时,但是如何举证说明却是个难题。第二,家暴行为到底对受虐女性产生了什么影响,与其杀人行为有无心理上的必然性。第三,怎样从防卫的角度阐述辩护理由,准备辩护材料?家暴的危害及其对受虐人产生的心理生理影响,只有长期研究家暴或者家暴受害者的专家才能理解。因为社会、经济、文化、心理等方方面面的原因,实际上留给受到严重家暴的女性的选择是非常有限的,就像有专家指出的基本上是三种——要么被加害者打死,要么自杀以求解脱,要么就是以暴制暴,先下手为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都应该考虑这些因素和问题,因此引入或探索专家证人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记者: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界定?

  卞建林: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没有规定。虽可以参照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但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

  第一,证人身份不合适。因为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恰好在案件发生时,获得关于案件的原始材料;而专家证人是在诉讼中介入进来,原先对案件事实并不了解。如果了解了,只能作证人,而不能担任专家证人。

  第二,鉴定人身份也不合适。鉴定人是为查明案情、解决专门问题、由专门机关指定或聘请的专家。对鉴定人的资质要求比较严格,由于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种类繁多,仅仅靠专业的鉴定人远远不能解决诉讼中所遇到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即使扩大鉴定人队伍,也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因此除了职业鉴定人,引入专家证人是必要的,但专家证人的身份不是鉴定人。

  第三,专家辅助人问题。刑诉法修改增设的专家辅助人,其职能是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而专家证人是对某专门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这是个新制度,需要试点摸索,通过实践为将来推动立法修改提供实证资料和实践支持。

  记者:专家证人应该持有什么样的立场?

  卞建林:专家证人在诉讼中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不能因为哪方出钱请你就偏袒哪一方。英国法庭要求专家证人所作的书面承诺,我理解是,我(指专家)提供该份法律书面报告以及提供证据的职责是帮助法庭,该职责高于我对我的委托人或者付款人的义务,我确认我遵守了,并将继续遵守我的职责。

  记者:由谁来请专家证人呢?

  卞建林:第一,辩方。因为犯罪事实往往证据比较清楚,而从宽情节则需要专家的意见,即所谓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不得已而为之。第二,控方。控方既可以对辩方的专家证人意见进行质询,同时也需要对己方所主张的专业性问题请专家证人进行说明,以准确阐释涉及罪刑轻重的专业性问题。第三,法官。法官应该允许诉讼双方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提出。因为在我国不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法官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

  记者:专家证人需要证明的是什么?

  卞建林:从对象上讲,主要是证明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或情节。在我们讨论的以暴制暴杀人案件中,无罪辩护基本上不太可能,最大的空间还在于量刑上的从宽、减轻情节。当然定罪和量刑也不能完全分开。我国刑诉法修改已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也为引入专家证人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从阶段上讲,分为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与诉讼中。对犯罪前和犯罪发生时的证明包括加害人是否有防卫心理和行为,防卫的情节怎样、程度如何,被家暴与行凶之间的关系怎样,案件发生后和诉讼中要证明被告人有无悔罪行为,因为这体现了一个人的悔罪心态和主观恶性大小,既能公正地发扬人道主义关怀和法制教育意义,也不妨害发挥刑罚的震慑力,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记者:专家证人作证程序如何?

  卞建林:我国现有法律由于缺乏关于专家证人的明确规定,因此关于专家证人作证的程序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也不太明确。

  一是专家证人是否享有阅卷权、法庭旁听权甚至会见在押被告权。我认为,如果需要专家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当然专家需要对相关情况有所了解,凡是为专家发表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或信息都应当以某种方式提供或披露,否则专家就只能空谈理论,不能联系本案实际。但有些权利是否应该享有也要慎重。例如,会见在押被告问题,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鉴定人也没有授予其有会见权。同理,专家证人也不宜走得太远。二是专家尽管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其发表的意见也只能是供法庭参考,而不是宣示真理。在程序上要正当,专家证人提供了意见,也应当出席法庭接受质询质证。

  记者:专家证人应在哪个诉讼阶段引入?

  卞建林:目前的试点仅仅在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今后还应扩展到公安、检察机关,向前延伸至涉家暴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起诉同样需要专家证人的帮助。不仅是公安司法机关要关心家暴的受害者,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律师、法律援助和其他组织的介入与支持。反家暴不是某个人某一家的事业,而是法律界法学界共同的使命。要将更多家暴案例纳入研究范围,吸引更多的人来关心家暴、研究家暴问题,还要扩大试点的范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
责任编辑:唐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