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网购达人刘某于2015年12月10日在网店购买一件衣服,刘某于2015年12月15日签收了该衣服并在试穿合身后在网上确认收货。2015年12月29日刘某在第一次穿着该衣服一天后,衣服出现大面积脱线问题无法再穿,刘某遂向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已经确认收货并且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而拒绝了刘某的请求。刘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
【分歧】
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以买家已经确认收货并且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而拒绝退货,买家诉请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应否支持?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退货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有权在收货后七天内退货,该规则并不能限制消费者在商品本身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要求退换商品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退货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刘某在签收商品确认收货前应当对该商品的质量及是否符合自身的要求进行核对,其确认收货的行为表明刘某对于其所购买的产品质量无异议。因此,在其超过确认收货七天后再申请退货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急进步伐,中国的网络交易已经从最初的“新生事物”发展成为社会参与、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为了平衡消费者在网络等方式购物中处于信息不平等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即除了所购商品为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不能反推出七天后无论是否有理由都不能退货。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不管商品本身质量是否有问题,都可以在七日内要求卖家退货退款,这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有之意。但当商品本身质量有问题,但是因为毕竟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的试用时间有限,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致使收到商品七天内不能发现该质量问题而是七天后发现时,如果不允许买家就该商品本身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无疑对网络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该法中规定,只要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退货。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作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先前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退货,并没有对脱货的时间限制为七天内或者七天后。
在本案中,刘某所购衣物第一次穿着即出现大面积脱线致使不能再穿,属于严重商品质量问题。虽然刘某发现衣服质量有问题是在收货七天之后,但是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不存在时间限制,因此,本案中刘某的退货申请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