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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无大小,使命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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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17 13:23:12 打印 字号: | |
  原告与被告三年前成为邻居关系,现双方对门前是否存在通行的道路各执一词,并对簿公堂。不巧的是,对此事实有详细记载的原始凭证,即存放于村委会的台账因丢失而使本案变得扑朔迷离。那为什么原告至今才主张门前的道路通告权呢?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鲅鱼圈区法院熊岳法庭办案人员挤出时间,来到二十公里外的双方争议现场,进行实地探究。

  原、被告的房屋坐落在芦屯镇杨屯村的通往盖州的公路旁,房屋与公路之间有一水沟相隔,水沟上无桥相连。向里依次有三处房屋,靠近公路的一处由原居民卖给被告,中间一处为被告一直居住的房屋,最里边是原告的房屋。原告的房屋系三年前从原房主所购买。从公路边看过去,三处房屋成一直线排列,被告家院里栽种的果树一直延伸到前一趟房子的墙根,丝毫没有道路的痕迹。从生长在水沟里的一棵二十余年树龄的大杨树判断,至少得有二十余年没人从此处通行。

  叫齐了原、被告,共同查看了双方房前屋后的现状,过程中原、被告现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了意见,时不时还会互相指责,可见矛盾的激烈程度。办案人员一边录像,一边记载原、被告的意见。房前无路可走,原、被告又是怎么通行的? 只见房后有一条通往公路的小路,这条路也是后一趟房居民门前的通道。多年来,原、被告都是从后门走这条小路进行生产生活。原来,原告在此买房居住前,原居民为了方便,一直走房后的道路。原告在买房后的一段时间内也没有感觉到不便。后来原告因为生活条件好了购买了农业机械和小汽车,这才发现从后门通行的不便,为此主张门前的路权。

  办案人当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期间还有群众看“热闹”。虽然没有现场达成调解协议,但办案人通过现场勘查,客观真实地感受到了当事人的诉求,也让当事人真真切切地了解到人民法院不是单纯地坐堂审案,体现出审判机关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次普通的现场勘查是一项很平常的工作,但表现出的却是法官们对审判事业的严谨态度,展现的是法官们的工作热情。全国两会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正在深入,法官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在践行着习总书记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精神实质。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